变更和终止
1.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
(1)变更名称。
(2)变更组织形式。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公司住所。
(5)调整业务范围。
(6)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8)分立或者合并。
(9)修改章程。
(10)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区县主管部门负责将通过预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申请材料和预审意见报市金融办审核、批准。
融资性担保公司变更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按照规定向工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2.融资性担保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报区县主管部门预审,区县主管部门预审通过后报区县**。由区县**报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融资性担保公司凭批准文件,及时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融资性担保公司有重大违法经营行为,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的,由监管部门予以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融资性担保公司解散或被撤销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其清算过程。
担保责任解除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财产或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5.融资性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实施破产。
现场检查
1.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公司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2.必要时,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专项审计、尽职调查或信用评级等,并将检查结果向市联席会议报告。
信息披露
1.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公司股东和合作银行等披露财务、经营信息。
2.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及时向市金融办和区县主管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
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
总体要求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在经营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依法合规”的原则,注重把握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本市有关部门和区县**要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为融资性担保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三)本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实行“部门配合,市、区县联动”的机制。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工作,确保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