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九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设置便捷投诉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事宜,并保存有关记录。
*十三条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向社会传播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八条所列内容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金融信息服务业是金融行业的核心成分与新生力量。其有三个大版块组合而成:金融资讯、第三方支付、网络信贷。网络信贷是继第三方支付之后,在金融信息服务产业中快速成长起来的领域,其必将成为下一轮瞩目的焦点。
*二条在*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请您介绍一下《规定》的背景?
2009年以来,依据《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实行许可管理。近年来,国内金融信息服务机构也在快速发展,一些机构内容把关不严,炒作金融市场风险、发布敏感市场信息、歪曲金融监管政策,对经济金融稳定带来冲击,亟待规范。金融信息服务对提升金融业水平,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制定《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旨在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