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业保理公司注册申请流程:
1.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企业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石景山区分局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手续;
2.获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石景山区商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3.石景山区商务委对提出书面申请的公司进行初审,经初审材料合格的申请公司,报石景山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合推进小组召开商业保理征询会审议。
4.石景山区商业保理试点工作联合推进小组审核合格后作出书面批复。外资企业审核通过后,除出具书面批复外,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申请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上海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及要求
现在不能设立商业保理公司了?这里就要敲黑板了,现在商业保理公司并非全国范围内停止受理,部分城市及地区还是可以受理注册的。那么,哪些地区可以注册,具体怎么注册呢?接下来誉商小编就给大家详细讲一讲。
要设立商业保理公司,首先就要确定注册地。之前商业保理公司设立较多的地区是在深圳,其次是天津。但是2018年10月22日起,深圳地区就已明确停止受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设立申请、及变更申请。2019.1.16日,广州,天津也停止了受理商业保理、融资租赁机构的设立申请。具体的开放时间,还未有准确信息。目前能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地区是在河北,山东等地区。当然,上海现在也可以设立。
因为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全国性的,因此如果本地不能注册的话,可以选择设立在其他地区,或者也可以选择收购现成的空壳商业保理公司。
商业保理公司注册条件(合资)
1.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须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当设立满一年。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相关子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3.中方投资者财务状况良好,近两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
4.商业保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00万元币(或等值外币),并有明确的实缴出资到位计划。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一般应当在设立后6个月内将部分注册资本实缴到位,以**实质性开展商业保理、商业保理等相关业务;其余注册资本也应根据业务发展状况及时实缴到位;
5.投资者入股资金为自有货币资金,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银行贷款等债务资金、他人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商业保理公司有明确的发展战略、清晰的盈利及风险控制模式;
7.商业保理公司已制定健全的公司章程及财务管理、风险控制等主要内控制度;
8.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从业记录、近3年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风险控制、合规稽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实际履行相关职责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经济金融工作,从事商业保理(租赁)业务或相关金融机构运营管理工作三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五年以上;
9.商业保理公司在注册地有实际经营场所(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注册的,至少应当在注册地所在区设立实际经营场所)。
商业保理公司常见经营范围
应款催收、应款管理、销售分账户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信用风险管理平台、顾问咨询服务等内容。
国内保理借鉴了国际保理概念,但在业务操作上有一定特殊性。比如国内保理业务通常为单保理模式,即只有一家保理银行与债权人签订保理合同受让应收债权。
一、保理业务分类
1、融资性和非融资性保理
租赁公司找银行办理保理业务主要目的是获得融资,一般保理业务都是融资性的。实际上,保理银行除向债权转让人提供融资外,还可根据双方约定提供帐户管理、向债务人催收等其他服务。不提供融资、仅提供帐户管理等其他服务的就是非融资性保理。
2、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
依据银行是否有权向租赁公司追索已支付的融资款和相关费用,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在有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当承租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支付到期租金时,银行有权直接向租赁公司追索,要求其回购银行未回收的收购款和有关费用。
3、公开型和隐蔽型保理
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型保理(注:债权转让人书面通知债务人应收帐款已转让)和隐蔽型保理(注:不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因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需通知债务人才能生效,融资租赁国内保理业务均为公开型。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融资款前,要求租赁公司提交承租人签章的“应收租金债权转让通知”回执。
二、业务操作流程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租赁公司与银行签订保理合同租赁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承租人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给银行承租人填具确认回执交租赁公司。
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约定比例融资款承租人向银行分期支付到期租金如果银行和租赁公司约定有追索权,承租人到期未还租金时,租赁公司须根据约定向银行回购银行未收回的融资款。
三、关于保理业务操作问题
1、关于保理合同条款
保理合同通常包括如下内容:合同主体、用语定义、应收租金债权范围和金额、银行发放的融资款(基本收购款和追加收购)金额和发放条件、保理期间和保理费用(融资费、逾期支付违约金、手续费、追索费用等)、各方陈述与保证、租赁合同及债权转让通知等提交、承租人租金归还、监管帐户设立、错误支付的处理、银行对租赁公司追索、回购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合同生效与变更、法律适用和管辖等。
2、关于融资款和保理费用
保理作为一种融资手段,与信贷一样,银行和保理公司都需要计算各自要收取和支付的费用,以衡量、比较盈利空间或者融资成本。保理业务涉及的支付款项主要有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租赁公司向银行交纳的保理费用(如融资费、保理手续费、逾期支付违约金、追索债权的诉讼和仲裁费用)、回购款等。
根据不同租赁公司、不同租赁项目、不同银行、不同地区融资利率水平、不同承租人等多种因素,上述费用项目取舍和金额高低均有不同。各项费用计算是保理业务操作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租赁公司成本负担和银行盈利空间,因此,无论是何项费用,均应写明费用名称、用语概念定义、计费基础、计算方法(公式)、期限起讫、费率等,避免产生理解和操作歧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发放的融资款:应明确其计算基础(应收租金债权或租赁成本等)、融资比例或金额等。
关于银行向租赁公司收取的保理费用:不同笔保理业务存在不同收费项目和标准。有的仅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或者上下浮动收取一笔或多笔融资费,有的还要加收逾期支付违约金、保理手续费等。
因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应收租金债权存在多个履行期,按照各租金到期日时的融资款(收购款)余额,保理银行比照同期贷款利率(或上下浮动比例)按各保理期间向租赁公司分别计取融资费。应注意约定各保理期间起讫、收购款余额计算方法等,避免余额本身、以及与逾期违约金等计算重复。
在发生承租人拖欠到期租金时,有的银行再按照逾期天数比照贷款罚息利率向租赁公司收取违约金,应注意明确计费基础。
银行一般要求租赁公司承担追索租赁债权的诉讼仲裁等有关费用,应注意费用项目应明确具体,避免“办理保理业务过程中一切费用”等一揽子兜底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