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五条、*六条、*七条、*八条、*九条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含有本规定*八条所列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终止传输、禁止使用和停止传播该信息内容,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相关信息内容,保存完整记录并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金融服务公司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金融类服务的公司。这类公司运用手段融通有价物品,向金融活动参与者和顾客提供的共同受益的活动。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附件的内容,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包括下列类型机构:保险及其相关服务,还包括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金融服务内容
金融服务范围
广义金融服务,指整个金融业发挥其多种功能以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活动为客户提供包括融资投资、储蓄、信贷、结算、证券买卖、商业保险和金融信息咨询等多方面的服务。增强金融服务意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对于加快推进我国的现代金融制度建设,改进金融机构经营管理,增强金融业竞争力,更好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寿险、非寿险)。
2.再保险和转分保。
3.保险中介,如经纪和代理。
4.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和理赔服务;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
5.接受公众存款和其他应偿还基金。
6.所有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代理和融资。
7.财务租赁。
8.所有支付和货币转移服务,包括信用卡、赊账卡、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
9.担保和承诺。
10.交易市场、公开市场或场易市场的自行交易或代客交易,包括货币市场工具(包括支票、汇票、存单),外汇,产品(包括但不于期货和期权),汇率和利率工具(包括换汇和远期利率协议等产品),可转让证券,其他可转让和金融资产,含金银条。
11.参与各类证券的发行,包括承销和募集代理(无开或私下),并提供与该发行有关的服务。
12.货币经济。
13.资产管理,如现金或证券管理、各种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基金管理、保管、存款和信托服务。
14.金融资产的结算和清算服务,包括证券、产品和其他可转让。
15.提供和传送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和相关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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